江苏大学坠楼疑云:事实的拼凑等于真相吗?
中国人常说“事实胜于雄辩”,将事实和雄辩看作是分别自成一体、互不关联的两码事,认为只要我们通过不带修辞色彩的平素语言的正确使用,我们就可以准确捕捉到事件的真相。
但现实往往并非如此,生活中很多事件最后都演变成了一场“罗生门”,争议双方各执一词。在众声喧哗之中,真相却离我们越来越远。
一、事实与雄辩:
事实无法脱离雄辩而独立存在
以江苏大学学生坠楼事件为例,我们通过浏览当事人父亲和学校的声明,可以看出其中最大的特点就是全文都是由“坚硬的事实”组成的。但是两者的论点却大相径庭。
首先我们来看当事人父亲的微博,全文以时间顺序梳理了事发当日的经过,事实脉络清晰,行文简单明了。声明直指学校在事发后种种反常诡异的作为,并在最后质问该案件是否另有隐情,学校是否试图掩盖真相。
而我们在稍后学校关于此事的情况通报中,同样也可以发现其全文几乎都是由事实构成,语言没有任何修饰,平实质朴到了极点。声明大意是学生坠楼并非他杀,并暗示该悲剧与其家庭有关。
既然双方的声明都是由事实组成,那为什么我们仍然无法得知整个事件的真相呢?这或许就需要我们重新思考“事实与雄辩”之间的关系了。
其实,“事实胜于雄辩”暗示着事实总是不证自明的,彷佛会向世人广播自己。但是事实根本不会开口说话,其事实地位的获取必须要经由人们对于其进行宣认或陈述。如果对方不对其提出质疑或反驳,那么其作为一个被广泛接受的结果就将自动确立为事实。
这就意味着,事实性的获得根本无法离开雄辩,并有赖于雄辩。换句话说,雄辩不可避免对事实认证过程产生干预并影响其结果。
二、选择性利用:
雄辩干预事实的重要途经
在雄辩对于事实的干预中,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对事实的选择性利用。其实事实并非铁板一块,而是破碎散落的。
其中,事实首先可以被分为相干事实和不相干事实,相干事实又可以被划分为有利事实与不利事实两类,而不利事实则又可以进一步被分为可争辩事实和不可争辩事实。另外还有一层分类就是可构造事实和不可构造事实。
而当事人要做的,就是要仅仅着眼于对于自身目的是相关、有利、或者对于自己虽然不利但是通过争辩可以操纵的事实。而要回避、掩盖、甚至压制无助于实现自己目的,甚至有害的事实。
在2016年美国大选中,“通俄门”、“邮件门”、“性骚扰门”等各种事件层出不穷,两位候选人也将选择性利用事实发挥到无以复加的地步。对于不利事实,特朗普一句“fake news”就回避了
我们仍以该事件进行分析,当事人父亲在前半部分的事发经过中所选取的都是证明当事人无轻生特征的细节。而在后半部分则是事发后学校对其母亲所采取的措施,以证明学校明显不合逻辑的行为背后是在掩盖真相。
这些事实大多数都是“有利事实”,其中当事人甚至直接引用《刑法》来指责学校非法拘禁。当然部分可能属于“可构造事实”,因为我们明显看到“死者家属分析……”,“校园太大,不知道孩子在哪里上课……”等等,这其实有一定程度上的引导。
而江苏大学的声明更甚,其作为被控诉方,闭口不谈当事人父亲的质疑,回避事后学校处置方式等众多“不利事实”,而是选择谈及该学生的家庭情况作为其“有利事实”。或许校方也评估过处理“争议事实”以及“可构造事实”的风险及自身雄辩资源和能力,所以直接进行回避。
三、雄辩不道德吗?
经过双方雄辩的事实更可靠
对事实的策略性利用,自然听起来有些不道德,人们进而会质疑雄辩的正当性。就像本次江苏大学坠楼事件一样,双方都在试图“摆事实”,但事实也不过是被人随意摆弄的碎片。
这自然是有道理的,有时候事情的真相往往沦为由雄辩者说了算。具备高超的雄辩能力和手段的修辞者可能会更加具有优势。
图为古罗马著名修辞学家西塞罗。西塞罗将雄辩定义为人类的一项基本能力,是人类的最高美德,是言语流畅,道德以及智慧完美融合的结果。该定义自然较为理想,但事实与雄辩并非对立
但是,由于此类事件交织着太多,太大的利害关系,对各方影响重大,所以没有人会对此听之任之,任由他人对事实进行利用。相反,当事人必须积极涉足这一过程,充分发挥对事实的能动作用。
另一方面,真相往往都是极难触碰的。与其相信我们愿意相信的“真相”,不加审视、不加分析、轻易接受一方的事实,还不如让双方针锋相对,互相辩驳,只有经受了层层考验后而被接受的事实,显然要更可靠,更接近真相。
以“鲍毓明案”为例,此事影响重大,关系双方的命运。鲍毓明自然不会坐以待毙。根据事后调查组公布的结果,当初南风窗和财新的报道都不完全符合真相,但是二者的争论对于人们更完整和理性的思考是有益的
最后,笔者要说,本文努力指出“事实胜于雄辩”这一观点的缺陷,认为“事实依赖雄辩、雄辩可以在事实造就的过程中起关键作用”。但是,换一个角度思考,雄辩也绝对无法脱离事实,否则根本不会有任何说服力。这也就是说,雄辩对于事实也是极度依赖的,雄辩本身的成败得失是离不开事实的。
所以,我们或许可以正确地理解事实与雄辩的关系,即事实无法脱离雄辩而独立存在,雄辩也必须依靠事实才能发挥作用。
【参考文献】
刘亚猛.追求象征的力量.北京:生活·读书·新知 三联书局,2004年11月
主笔:李绍宾
排版:李绍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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